蚌埠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农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未设立回收装置回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投放到村级回收点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