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村级回收点、集中贮存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