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农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未设立回收装置回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投放到村级回收点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