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接受安全技术检测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在用机动车未经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