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并保持装置正常使用。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