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行为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养犬,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区域范围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二)办理犬只登记,注射疫苗;(三)携犬出户采取束犬绳(链)等安全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四)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五)除警犬、导盲犬等特殊犬只外,不得携犬进入禁止犬只入内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