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公民应当文明养犬,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区域范围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办理犬只登记,注射疫苗;
(三)携犬出户采取束犬绳(链)等安全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四)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
(五)除警犬、导盲犬等特殊犬只外,不得携犬进入禁止犬只入内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Local Regulations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