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区域协作和联合监管第四十一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北部湾、琼州海峡海域相关省、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海警机构的船舶污染防治执法联勤联动,在行政执法互助、案件移送、行刑衔接等方面形成一体化机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推进与北部湾、琼州海峡海域相关省、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应急协作机制,开展区域联合演练,共同应对重大或者跨区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险情。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