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区域协作和联合监管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同开展跨行政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共享船舶污染防治应急资源,实施联合监测、共同治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