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同开展跨行政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共享船舶污染防治应急资源,实施联合监测、共同治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