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海事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海洋、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与北部湾、琼州海峡海域相关省、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协商,共享以下信息:

(一)船舶污染监测预警信息;

(二)船舶污染物跨区域接收转运处置信息;

(三)船舶污染事故处置信息;

(四)船舶污染防治信用信息;

(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