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区域协作和联合监管第四十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海洋、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与北部湾、琼州海峡海域相关省、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协商,共享以下信息:(一)船舶污染监测预警信息;(二)船舶污染物跨区域接收转运处置信息;(三)船舶污染事故处置信息;(四)船舶污染防治信用信息;(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