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实名销售台账,验明电动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实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并向购买者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发票。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