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与电动车有关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