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与电动车有关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