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产品质量、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车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商务、能源、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