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