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