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车,或者驾驶电动车未在规定位置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