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不得载人;(二)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承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