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使用电动车从事配送、物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所属的电动车和驾驶人进行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对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登记,组织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考核;

(三)督促驾驶人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四)实施驾驶人惩戒机制,对驾驶人超速、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引导驾驶人依法、安全、文明驾驶;

(五)监督驾驶人使用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做好车辆管理、维护等工作,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六)不得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吸食(注射)毒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驾驶人驾驶电动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