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电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二)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三)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四)醉酒驾驶电动车;
(五)驾驶时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双手离把、手中持物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六)牵引或者搭载动物,拖拽、牵挂载人载物装置;
(七)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八)驾驶拼装、擅自加装或者改装的电动车;
(九)驾驶过渡期满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