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电动车驾驶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按照标志、标线的指示方向停放电动车,不得占用盲道、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影响市容环境,不得在公共建筑内停放。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