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电动车驾驶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按照标志、标线的指示方向停放电动车,不得占用盲道、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影响市容环境,不得在公共建筑内停放。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