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已登记的电动车被盗、遗失、灭失、不再使用以及因质量原因退车等情形,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