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已经登记的电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或者车辆所有人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牌证。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