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电动车变更或者转移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