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电动车变更或者转移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