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电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源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