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电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源证明;(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