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业务。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