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电动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新购买的电动车在注册登记前可以凭购车发票临时通行。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