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电动车生产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车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商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