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电动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可以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车。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超标电动车。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