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傣医药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体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药品监督、林草、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傣医药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