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傣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傣医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傣医药服务管理体系,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和力量投资发展傣医药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资助傣医药事业,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傣医药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