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傣医医疗机构规划布局,建立完善傣医药临床服务体系,举办傣医医院。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可以设置傣医科室。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提供傣医药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傣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傣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申报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傣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鼓励支持傣医医疗机构组建医疗联合体、医疗共同体,实现资源共享和分工协作。支持有资质的傣医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办傣医门诊部、傣医诊所。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