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生产托管、农产品精深加工、物流等农业生产性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