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和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提供就业等多种形式带动农民共同发展,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引导农民发展适合家庭经营的产业项目,因地制宜发展庭院经济、林下经济、民宿经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