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及相应的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