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及相应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