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本市各级河(湖)长管理职责。各级河(湖)长应当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水库等饮用水地表水源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