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水务、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民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