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水源保护管理责任单位以及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有关单位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众饮水安全,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