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覆盖、移动、改动,或者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监测设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