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公路、铁路、桥梁以及地下管道(线)等项目,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事故应急防护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