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转运设施,并对人口规模进行控制,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