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制药、化工、造纸、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将其迁出;对其他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确保达标排放。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