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耕种以及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露营、野炊、放牧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三)在水体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