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三)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四)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核查、检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