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四)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核查、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