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将有关消防工作纳入网格治理体系;(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火灾扑救演练;(四)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