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