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将有关消防工作纳入网格治理体系;

(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火灾扑救演练;

(四)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