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二)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政府承担的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三)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