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二)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政府承担的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统筹保障;(三)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四)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