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经过批准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当在建成新住宅后六个月内拆除原有建筑物并退出原宅基地。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